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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牡丹江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199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牡丹江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速培养跨世纪学科、专业带头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

第三条  重点学科应当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学科和专业,并且是在我市有较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有较高声誉,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密切的学科。

    重点技术专业一般应当是我市经济建设急需发展的技术专业。

    第四条  选拔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主要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技术部门中从事科研、教学、技术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条件:政治素质好;在某一学科或技术专业中有很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基础理论雄厚,知识面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严谨,对专业技术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并有一定威望;在实践中已做出突出贡献,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的科研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立志献身国家科技事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

    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条件:政治素质好;在业务上经过了严格训练,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善于团结同志,有组织才能和领导才能,并已独立或协助有关专家完成了某些科研项目,获得了重要科技成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由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各学术罢休民主推荐,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评议,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然后由专家评委会评审,最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市级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可由学科带头人提名,由市人事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然后由专家评委会审定。

    第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原则上每个学科、专业只能推荐一名,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可推荐一至二名。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在重要学术、技术岗位的实践中培养、造就跨世纪学科、专业带头人,有计划地加强后备带头人的培养,并大胆使用。积极吸收他们参与各类科研规划、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及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适当安排他们到国内外进修、考察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以不断提高他们的科研水平和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以及学术、技术地位。

    第十条  要进一步采取资金扶持措施,支持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培养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定向向增加投入。对取得较大成绩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每月增加40元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市人事局审批后,按工资支付渠道发放。经考核不再具备学科、专业带头人条件的,不再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  实行考核评估制度。和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组织进行一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的评估工作,并对不适合继续做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科、专业带头人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对现有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他们不断充实新的知识,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提高参加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十四条  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可以推荐为省级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经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的,可以享受省级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的待遇。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从事科研活动、购置设备、出版有价值的学术著作、到国内外进修等。该项资金实行有偿服务,流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人可以在职称晋升、出国进修、学习考察、住房分配、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在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长特别奖等方面不受指标限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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