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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牡丹江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牡市人发[2001]74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牡丹江市人事局

                     二○○一年六月十日

 

牡丹江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稳定人才的暂行规定》(牡发[2001]10号文件)第十二条和《〈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稳定人才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牡人联发[2001]52号文件)第九条,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和省批准的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

第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月200元。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除享受省补贴200元以外,同时享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每月200元。市级重点学科、自然科学(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是指学科(专业)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年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带头人:

1、承担国家、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

2、当年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或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当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重要成果,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首席完成者;

4、当年获得省政府以上奖励的。

第四条 市级自然科学(专业)带头人是指在工农业生产一线工作的带头人。

第五条 市人事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和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发放带头人岗位补贴。

第六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要首先发放,然后由市人事局按年度统一发放政府承担部分的岗位补贴。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学科、自然科学专业岗位补贴的带头人,要首先填写《市级重点学科、自然科学(专业)带头人岗位补贴申请表》,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对调出我市、离开专业岗位、退休(退职)或经考核不称职的带头人,取消带头人岗位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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