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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人字[1993]5

 

各市、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建设性意见和要求,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黑发[1992]13号)第三十一条,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是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人员的特别奖励。省委、省政府对获奖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和物质重奖,获奖人员及其事迹载入地方史志。

一、范围与对象

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主要在自然科学、应用技术范围内进行;无论国内外或省内外科技人员,凡其科技成果在我省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均可申报重大科技效益奖。

二、基本申报条件和奖励方式

科技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投产三年以上年平均新增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其中利税250万元以上的,除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获得报酬或奖金外,可再申报重大科技效益奖。奖励形式主要为高额奖金或实物。视每年上报人员情况确定奖励原则、档次、人数和标准。

三、基本工作程序

1、推荐与呈报

(1)由各地、市,省直各部门负责向省推荐,省人事厅汇总审核并提交省重大科技效益奖评审委员会评议。

(2)呈报对象须填写《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呈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说明其取得重大科技效益的有关具体材料。

(3)同外省市、国家部委合作,以主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科技成果在我省投产取得重大效益的,主要有功人员属省外、国外的,也可以由受益的地、市,省直部门呈报。

(4)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一般每年评定一次。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为呈报时间。

2、评选与审批

(1)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推荐授予重大科技效益的人员,经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2)评审前由省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投产后的实际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鉴证,并提出书面报告。

(3)授奖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

四、组织领导

1、重大科技效益奖的组织实施的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由省人事厅承办。

2、黑龙江省重大科技效益奖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厅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省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

3、各地、市,省直各部门的推荐工作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评议。

4、重大科技效益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监察部门要参加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情况写出估价材料。

五、经费

奖励费用和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并按实批奖励金额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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